平台数据垄断规制中
“必要设施原则”的合理适用

  • 作者:学报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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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6-28

平台数据垄断规制中 “必要设施原则”的合理适用 


张金艳ab,朱浩楠ab


      摘 要:数字经济作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,其高速发展使得数据 资源成为平台企业重要的竞争要素,并逐渐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赢者通吃的核心竞争 力。但数据成为平台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垄断的风险。平台企业为了 自身竞争优势从而拒绝数据抓取、拒绝数据交易,不仅不利于数据流通,更破坏了竞争秩 序、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。由此,发端于美国的“必要设施原则”能否在平台数据垄断中适 用,成为当下平台数字经济领域关注与探讨的焦点。论证数据资源的核心化、平台市场的 无界化、寡头垄断的凸显化以及数据的特性说明将“必要设施原则”适用于平台数据垄断 规制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;数据权属、数据安全、数据成本,以及竞争关系、必要数据、垄 断控制、共享可行等四个要件则是有效防止该原则滥用的必要考量因素。 

      关键词:平台;数据;垄断;必要设施原则

      基金项目:2023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“短视频平台算法权力异化的法律规制研究”的阶段性成果 (项目编号:2023BFX026